司法院院字第17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3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 24.02.01 ) |
第二审法院之管辖区域有变更时,当事人对于第二审法院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五条规定,仍应向该原法院为之。
←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3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 24.02.01 ) |
第二审法院之管辖区域有变更时,当事人对于第二审法院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五条规定,仍应向该原法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