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6 条 ( 24.01.01 ) |
纯系民事关系事件,具状人误用刑事诉状,提起自诉,其后声明系误递或误用刑事诉状者,应将原状迳送民庭,毋庸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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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6 条 ( 24.01.01 ) |
纯系民事关系事件,具状人误用刑事诉状,提起自诉,其后声明系误递或误用刑事诉状者,应将原状迳送民庭,毋庸谕知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