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5、316 条 ( 24.01.01 ) |
甲、乙互殴各负微伤,甲告诉而乙自诉,既非同一案件,应依自诉、公诉各规定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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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5、316 条 ( 24.01.01 ) |
甲、乙互殴各负微伤,甲告诉而乙自诉,既非同一案件,应依自诉、公诉各规定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