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8 页 | |
查当事人以私权关系,具状向法院声请备查,既非诉讼或非讼事件,自应予以驳回,不得征收声请费用。
←司法院院字第17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8 页 | |
查当事人以私权关系,具状向法院声请备查,既非诉讼或非讼事件,自应予以驳回,不得征收声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