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0、290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检察官得停止侦查之案件,包括民事已未起诉者两种情形而言,刑事起诉后,在审判中亦得于民事已经起诉者依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停止审判,但应注意各该条均系得停止,并非必应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