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江西各县保长联合办公处之主任及书记,既由县长或该主任按照组织规则委任或委用,应均认为刑法第十条第二项之公务员,至各县义图之图长,原由粮户推举之甲正所轮充,即不得认为该法条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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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江西各县保长联合办公处之主任及书记,既由县长或该主任按照组织规则委任或委用,应均认为刑法第十条第二项之公务员,至各县义图之图长,原由粮户推举之甲正所轮充,即不得认为该法条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