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9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但书所谓已达结婚年龄之当事人,系包括双方而言,故须双方当事人均达结婚年龄,方受不得撤销之限制,若有一方未达结婚年龄,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受其拘束。
←司法院院字第17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9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但书所谓已达结婚年龄之当事人,系包括双方而言,故须双方当事人均达结婚年龄,方受不得撤销之限制,若有一方未达结婚年龄,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