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8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90 条 ( 24.02.01 ) |
不得上诉第三审之财产权诉讼,其第二审判决,在宣示或送达时,即属确定,自无宣示假执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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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8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90 条 ( 24.02.01 ) |
不得上诉第三审之财产权诉讼,其第二审判决,在宣示或送达时,即属确定,自无宣示假执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