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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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9 页 | |
执行标的为代替物,如债务人不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而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就该财产变价清偿亦不失为强制执行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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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9 页 | |
执行标的为代替物,如债务人不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而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就该财产变价清偿亦不失为强制执行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