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8 条 ( 24.01.01 ) |
某乙之佣工人某甲,为某乙告诉某丙抢劫案内之证人,如在旧刑事诉讼法施行时具结伪证,应成立伪证罪,不因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而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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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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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8 条 ( 24.01.01 ) |
某乙之佣工人某甲,为某乙告诉某丙抢劫案内之证人,如在旧刑事诉讼法施行时具结伪证,应成立伪证罪,不因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而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