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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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 条 ( 24.01.01 ) |
甲以惩治盗匪暂行办法上罪名对乙提起自诉,法院因无审判权,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后,甲又改换应归法院审判之罪名,另行起诉,既经法院审核事实,认为确非盗匪而为有权审判之事件,自可就实体上面为裁判,不受前此所为程序判决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