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某以被人伤害提起自诉,未裁判前,因伤死亡,经验明属实者,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四条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并可就自诉事实所发生之结果,而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