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4 条 ( 24.01.01 ) |
甲某以被人伤害提起自诉,未裁判前,因伤死亡,经验明属实者,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四条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并可就自诉事实所发生之结果,而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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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4 条 ( 24.01.01 ) |
甲某以被人伤害提起自诉,未裁判前,因伤死亡,经验明属实者,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四条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并可就自诉事实所发生之结果,而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