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4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载,审判开始后,法院虽认为该案件应属下级法院管辖,仍应继续审判之,此项规定,依同法第四百条为第三审所准用,故凡检察官以反革命起诉之案件,经高等法院开始审判后,纵使查明应归地方法院管辖,仍应由高等法院继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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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4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载,审判开始后,法院虽认为该案件应属下级法院管辖,仍应继续审判之,此项规定,依同法第四百条为第三审所准用,故凡检察官以反革命起诉之案件,经高等法院开始审判后,纵使查明应归地方法院管辖,仍应由高等法院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