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6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保卫团纯系警察性质,不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内,其所属之常练队,固非陆军军人,亦不能视同陆军军人,如触犯普通刑法,不得归陆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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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6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保卫团纯系警察性质,不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内,其所属之常练队,固非陆军军人,亦不能视同陆军军人,如触犯普通刑法,不得归陆军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