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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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6 页 | |
(一)惩治土豪劣绅案件,第一审既已划归地方法院受理,自应依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三审制。
(二)对于法院所为无罪之判决,检察官得于上诉期间中提起上诉,判决如已确定,苟具备法定再审之条件,并得请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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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6 页 | |
(一)惩治土豪劣绅案件,第一审既已划归地方法院受理,自应依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三审制。
(二)对于法院所为无罪之判决,检察官得于上诉期间中提起上诉,判决如已确定,苟具备法定再审之条件,并得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