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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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7 页 | |
关于自诉之刑事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不足,或行为不成犯罪,如不合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之情形,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被告出庭不得审判。又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为不起诉之处分,以被害人不希望处罚为条件,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其希望处罚之意至为明显,被害人希望处罚,在公诉案件检察官尚不能不予起诉,在自诉案件更不能免予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