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七条,凡触犯该法之案件,准用修正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定其管辖,现在该组织条例既已废止,参照普通诬告罪之管辖标准,第一审应由地方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