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9 页 | |
同谋杀人指一方参与谋议,一方已着手杀人既遂或未遂之情形而言,若仅止计议杀人,即使达于预备程度,新刑法尚不处罚,则预备以前之阴谋行为,更不能认为同谋,科以第二百八十八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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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9 页 | |
同谋杀人指一方参与谋议,一方已着手杀人既遂或未遂之情形而言,若仅止计议杀人,即使达于预备程度,新刑法尚不处罚,则预备以前之阴谋行为,更不能认为同谋,科以第二百八十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