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于自诉规定之案,原告诉人既未声明自诉,在第二审法院又系检察官出庭执行原告职务,是已成为公诉案件,非检察官不能向第三审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