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9 页 | |
合于自诉规定之案,原告诉人既未声明自诉,在第二审法院又系检察官出庭执行原告职务,是已成为公诉案件,非检察官不能向第三审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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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9 页 | |
合于自诉规定之案,原告诉人既未声明自诉,在第二审法院又系检察官出庭执行原告职务,是已成为公诉案件,非检察官不能向第三审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