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54 条 ( 24.02.01 ) |
银行发给存户之各种存单、存折,系属权利证书之一种,与证券不可与权利分离者有别,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式,设遇遗失,除得依照银行惯例以求救济外,别无他法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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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54 条 ( 24.02.01 ) |
银行发给存户之各种存单、存折,系属权利证书之一种,与证券不可与权利分离者有别,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式,设遇遗失,除得依照银行惯例以求救济外,别无他法可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