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4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6、17 条 ( 24.11.23 ) |
合伙商号使用之商标,原由兼任经理之合伙人,以经理名义呈请注册者,如该合伙人退伙,将股份转让与他人,并改由其他合伙人兼任经理,与移转营业有别,既不影响商标专用权,自不适用商标法关于移转注册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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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4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6、17 条 ( 24.11.23 ) |
合伙商号使用之商标,原由兼任经理之合伙人,以经理名义呈请注册者,如该合伙人退伙,将股份转让与他人,并改由其他合伙人兼任经理,与移转营业有别,既不影响商标专用权,自不适用商标法关于移转注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