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4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6、17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伙商号使用之商标,原由兼任经理之合伙人,以经理名义呈请注册者,如该合伙人退伙,将股份转让与他人,并改由其他合伙人兼任经理,与移转营业有别,既不影响商标专用权,自不适用商标法关于移转注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