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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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4 页 | |
商业同业公会会员之代表,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十四条规定,既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则其所代表之会员,亦当然受此限制。至中华民国人民,因经理或代理外籍轮汽船,而自行设立之公司、行号,如无外人资本,自得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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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4 页 | |
商业同业公会会员之代表,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十四条规定,既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则其所代表之会员,亦当然受此限制。至中华民国人民,因经理或代理外籍轮汽船,而自行设立之公司、行号,如无外人资本,自得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