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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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8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被征服兵役之壮丁或其家属,对于办理征兵事务之县长,以征兵官之资格,所为关于缓役或免役之裁决有不服者,在修正陆军征募事务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既有申诉之特别规定,则其救济方法,自应依该规定,向其直接上级征兵官为之,不得提起普通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