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6 条 ( 24.01.01 ) |
县长于侦查后,认为应行起诉之案件,未经填明移送片,亦无足认为业已起诉之记载,自系不合程序。第二审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准用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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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6 条 ( 24.01.01 ) |
县长于侦查后,认为应行起诉之案件,未经填明移送片,亦无足认为业已起诉之记载,自系不合程序。第二审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准用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