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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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7 页 | |
(一)印花税法第二十条但书规定,系指违反印花税法各事件,虽应分别科处罚锾,但其总数不得超过最重事件应处罚锾之三倍 (非常时期改为六倍) 而言,与刑法第五十一条情形不同,不得依该条办法处罚。
(二)印花税法第十八条第二项(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第六款)包括不贴印花及贴用印花不足额之两种情形。
(三)漏贴、欠贴印花税票,如在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施行以前,依印花税法第二十二条令其补贴印花,自应依同法第十六条税率表所定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