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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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8 页 | |
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罪,须有供行使之意图及收集伪造、变造币券之行为,有此意图及行为,而又将其收集之伪造、变造币券对人行使,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交付于人,仍应依该条项论科。如不具备该条项规定之要件,仅止行使伪造、变造之币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交付伪造、变造之币券于人,并无收集伪造,变造币券之行为者,祇能依刑法各该条规定处断。至来问第三项,已见院字第一七六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