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9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感化教育之处分,既无可供执行之场所,依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自得以保护管束代之,该保护管束,并应声请法院裁定。

  (二)先已与有配偶之妇相奸,嗣又意图续奸而和诱,显系先后各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之罪,应依同法第五十条并合处罚(参照院字第一七六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