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4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
县政府附属机关所用人员,如土地陈报处丈田干事,表面上虽由县长委任,实质上既与雇员无异,则其委任,自非有单行规程上之根据,即不得认为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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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4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
县政府附属机关所用人员,如土地陈报处丈田干事,表面上虽由县长委任,实质上既与雇员无异,则其委任,自非有单行规程上之根据,即不得认为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