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1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3、36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以非图样之立体实物为商标呈请注册者,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自属不应准许。至商标之注册,是否无效,经评定之评决确定后,依商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既不得就同一事实请求为同一之评定,亦自不得违反评定之评决,撤销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