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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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1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3、36 条 ( 24.11.23 ) |
凡以非图样之立体实物为商标呈请注册者,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自属不应准许。至商标之注册,是否无效,经评定之评决确定后,依商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既不得就同一事实请求为同一之评定,亦自不得违反评定之评决,撤销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