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湖北省政府设立之省银行,其科长由行长依该银行章程任用者,应认为刑法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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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湖北省政府设立之省银行,其科长由行长依该银行章程任用者,应认为刑法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