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7 页 | |
地产所有人以捐助行为,将其地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学校后,不得因该学校停办,复以自己名义为所有权之登记。惟依土地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既为该法第三十六条所明定,该管教育行政机关在未依法使其登记之效力消灭以前,不得就该地产另为指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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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7 页 | |
地产所有人以捐助行为,将其地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学校后,不得因该学校停办,复以自己名义为所有权之登记。惟依土地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既为该法第三十六条所明定,该管教育行政机关在未依法使其登记之效力消灭以前,不得就该地产另为指拨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