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44 条 ( 19.12.26 ) |
债务人于其不动产已依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假扣押后所为移转所有权于第三人之处分,对于债权人为无效,在施行不动产登记条例区域内,登记官吏误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者,自得由债权人提起涂销登记之诉,其处分及登记,在准许假扣押之裁定尚未依上开办法实施执行前为之者,如处分行为合于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债权人亦得提起撤销该行为及涂销登记之诉,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