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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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6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2 条 ( 20.01.24 ) |
父在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二条所定日期前死亡者,其女依旧法所有得受酌给财产之权利,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所定酌给遗产之情形同。如因其权利被侵害为回复之请求,自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四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