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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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5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5 条 ( 24.01.01 ) |
应服兵役之甲,如于征集后入营前,因其母乙妻丙赶至中途,对于依法执行征调职务之公务员实施暴行抗拒,致甲乘间脱逃,别无事前串通情形,则甲系触犯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罪,乙、丙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