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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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5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4 条 ( 24.01.01 ) |
关于罚金、罚锾、没收、没入之强制执行,得由检察官嘱托民事执行处为之(参照院字第七七六号解释)。其因执行行为所需之特别费用,可依照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办理,若第三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有权利,并得以原嘱托执行之机关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