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9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所谓围障,系指墙垣篱笆,或其他因禁人侵入所设围绕土地之物而言。私有之湖荡,非必尽有围障,其未设围障之湖荡,除依社会观念,非可视同田地、牧场者外,自得适用同条款关于未设围障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