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5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6 条 ( 26.05.21 ) |
县市以下农会所设之候补干事,既与干事长等同由会员大会选出,则干事长或副干事长于任期未满以前,因故去职,应由干事依次递补为干事长或副干事长,再由候补干事依次递补为干事。
←司法院院字第18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5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6 条 ( 26.05.21 ) |
县市以下农会所设之候补干事,既与干事长等同由会员大会选出,则干事长或副干事长于任期未满以前,因故去职,应由干事依次递补为干事长或副干事长,再由候补干事依次递补为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