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6 页 |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款所谓啸聚山泽抗拒官兵,系指有组织之盗匪,啸聚于山岭或水泽间,遇有官兵查缉时,凭借险阻,实施抗拒者而言。
(一)啸聚不限于盘据,毋须有固定区域及结寨情事。
(二)啸聚祇须多众集合,不限于一定之人数。
(三)啸聚并不以有所标榜,藉资号召为要件。
(四)啸聚之处,不限于山泽兼有,又既以抗拒官兵,为构成要件之一,则泽字涵养,当然指江、河、湖、海足资凭借者而言,其较小之沟、渎、池、沼等均不在内。
(五)保卫团及义勇壮丁队,如系奉行法令查缉盗匪,即合于该条款之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