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 条 ( 19.12.26 ) |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民法第九十八条定有明文。地方习惯,自足为探求当事人真意之一种资料,如果该地习惯,出典不动产多书立卖契,仅于契尾载有原价到日归赎,或十年、二十年期满听赎等字样,则除有特别情形,可认为当事人之真意,别有所在外,自应认为典权之设定,不能拘泥于所用卖契之辞句,解为保留买回权之买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