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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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82、917 条 ( 19.12.26 ) 破产法 第 138 条 ( 26.05.01 ) |
(一)典权人得将典权让与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强制执行时,将债务人之典权拍卖,自无不可,征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尤无疑义,院字第一七六六号之解释,应予变更。
(二)破产程序中,如破产财团之财产,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承买,自可迳予再行减价拍卖,院字第一六七三号关于此部份之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