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1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1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36 条 ( 24.01.01 ) |
公务员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侵占公务上持有物之罪,毋庸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前段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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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36 条 ( 24.01.01 ) |
公务员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侵占公务上持有物之罪,毋庸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前段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