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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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7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3 条 ( 26.01.08 ) |
依县组织法设置之区公所,系属自治机关,不在诉愿法第三条所称地方官署之列,该公所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自有区务会议、区监察委员会或区民大会,足以防止或纠正之,区民不得依诉愿法对之提起诉愿,更不生诉愿管辖之问题,院字第一二九七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