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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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3 页 | |
依法得假释或保外服役之监犯,依非常时期监所人犯临时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自应迳予保释,不以宣告戒严为限,其造具书册,依同办法第六条规定,仍照定程办理。至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谓与外患罪性质相同之罪者,除刑法外患罪章所列举者外,凡利敌国不利本国之犯行皆是,危害民国各罪,何者属于与外患罪性质相同之罪,应依此标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