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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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4 页 | |
匿报契价之责任,既属于死亡之甲,除甲之继承人仍应照章补税外,自不应再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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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4 页 | |
匿报契价之责任,既属于死亡之甲,除甲之继承人仍应照章补税外,自不应再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