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来呈所称之族公,并非法人,其财产之经管人,对于该财产之加害者,不得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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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来呈所称之族公,并非法人,其财产之经管人,对于该财产之加害者,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