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邮政代办人,系依邮政代办所规则从事于邮务之人员,自属刑法上之公务员,如就其职务上所签售之邮票浮收邮资图利,按照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应由军法机关审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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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1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邮政代办人,系依邮政代办所规则从事于邮务之人员,自属刑法上之公务员,如就其职务上所签售之邮票浮收邮资图利,按照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应由军法机关审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