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理发业为设场屋以集客之业,不失为商业之一种,如未经经济部指定为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条所称之重要商业,固不在应依同法组织商业同业公会之列,惟依同法第五十七条在同一区域内有同业七家以上者,得依同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商业同业公会。至理发师为工会法第一条所称之职业工人,自得组织职业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