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7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甲长系依法令从事于该保甲之公务,自属刑法上之公务员,不因其由居民轮充而有异。至他人代其处理公务,仍与该保甲长之公务员身分不生影响,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所称之公务员,与刑法上之公务员同。惟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系以荐任、委任职以上公务员、或由中央及地方各公署聘任之人员为限,保甲长自非该法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