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8 页 | |
在游击区域替敌人探听私盐消息,替敌伪带路捉拿私盐,及同车为敌伪带路巡视者,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七、八两款论处。
←司法院院字第19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8 页 | |
在游击区域替敌人探听私盐消息,替敌伪带路捉拿私盐,及同车为敌伪带路巡视者,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七、八两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