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由职业团体之职员选举,在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并无准许假决议之明文,自不得为假决议。